本申請屬于照明設備,具體涉及一種燈具組件。
背景技術:
1、成品燈具多使用噴涂底盤作為發(fā)光組件的安裝基礎件,再通過透光件罩設發(fā)光組件遮擋發(fā)光組件中的電線或繼電器等部件,提高成品燈的美觀度。
2、噴涂底盤需要具有一定的強度以承載發(fā)光組件等結構,目前,噴涂底盤多采用在噴涂底盤上開孔并螺接的方式組裝成品燈,成品燈的尺寸越大,螺接點就越多,且還需要增加額外的框架來提高成平燈的整體強度,成品燈組裝的工序多,花費的時間長,組裝效率低。
技術實現(xiàn)思路
1、本申請旨在至少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目前成品燈組裝效率低的技術問題。為此,本申請?zhí)峁┝艘环N燈具組件。
2、本申請實施例提供的一種燈具組件,包括:
3、覆膜板,具有用以容納發(fā)光組件的第一腔體,所述第一腔體具有開口;
4、透光板,遮蓋所述第一腔體的開口;
5、邊框,包括相連且呈夾角設置的第一板體和第二板體,所述第一板體朝向所述第二板體的表面設置有抵接部,所述第二板體設有彎折部;
6、其中,所述覆膜板的邊緣搭接于所述抵接部,所述彎折部能夠朝所述抵接部彎折,使得所述彎折部與所述抵接部共同夾持所述覆膜板的邊緣。
7、本申請通過彎折彎折部的方式,使得彎折后的彎折部能夠與抵接部一起共同夾持覆膜板的邊緣,對覆膜板在邊框上的位置起到限位和固定,彎折彎折部大幅縮短了組裝燈具組件所需要的時間,相應的,組裝成品燈具的時間也能縮短,成品燈具的組裝效率和安裝效率均可顯著提高。
8、同時,通過彎折彎折部實現(xiàn)邊框與覆膜板之間的連接,無需對覆膜板進行再加工,能夠有效減少覆膜板的切邊。且在彎折部彎折并將覆膜板抵接在抵接部上后,第二板體和抵接部之間將圍合形成一個腔體,覆膜板的邊緣位于彎折部、第二板體和抵接部之間的腔體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覆膜板的邊緣的切口暴露的情況,進一步降低覆膜板邊緣的切口銹蝕的概率,提高覆膜板的使用壽命。
9、在本申請可選的實施例中,所述覆膜板包括主板和搭接板,所述搭接板設置于所述主板的邊緣,所述搭接板搭接于所述抵接部;
10、其中,所述搭接板具有避讓部,所述避讓部與所述抵接部遠離所述第一板體的一端卡接。
11、在本申請可選的實施例中,所述避讓部背向所述第一板體的一側具有平面,以使彎折后的所述彎折部與所述搭接板的平面面接觸。
12、在本申請可選的實施例中,所述覆膜板還包括限位板,所述限位板設置于所述搭接板的邊緣,所述抵接部與所述第二板體之間具有第二腔體,所述第二腔體用于容納所述限位板。
13、在本申請可選的實施例中,所述第二板體與所述彎折部之間設置有凹槽。
14、在本申請可選的實施例中,所述凹槽設置于所述第二板體朝向所述第一板體的側壁,所述凹槽具有兩個呈夾角設置的側壁,在所述彎折部與所述抵接部共同夾持所述覆膜板的情況下,所述凹槽的兩個側壁面接觸。
15、在本申請可選的實施例中,所述抵接部沿所述第一板體的長度方向設置,且所述抵接部設置于第一板體的中部,所述透光板的邊緣搭接于所述第一板體遠離所述第二板體的一端。
16、在本申請可選的實施例中,所述搭接板還具有凸起部,所述透光板的邊緣設置于所述凸起部與所述第一板體之間,且所述凸起部與所述透光板抵接。
17、在本申請可選的實施例中,所述第二板體背向所述第一板體的側壁還設置有第三板體,所述第三板體與所述第一板體和所述第二板體均連接以形成第三腔體。
18、在本申請可選的實施例中,所述燈具組件具有四個所述邊框,四個所述邊框圍合呈環(huán)狀,每個所述邊框的第二板體的端部均設置有倒角。
1.一種燈具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燈具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覆膜板包括主板和搭接板,所述搭接板設置于所述主板的邊緣,所述搭接板搭接于所述抵接部;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燈具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避讓部背向所述第一板體的一側具有平面,以使彎折后的所述彎折部與所述搭接板的平面面接觸。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燈具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覆膜板還包括限位板,所述限位板設置于所述搭接板的邊緣,所述抵接部與所述第二板體之間具有第二腔體,所述第二腔體用于容納所述限位板。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燈具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板體與所述彎折部之間設置有凹槽。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燈具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設置于所述第二板體朝向所述第一板體的側壁,所述凹槽具有兩個呈夾角設置的側壁,在所述彎折部與所述抵接部共同夾持所述覆膜板的情況下,所述凹槽的兩個側壁面接觸。
7.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燈具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抵接部沿所述第一板體的長度方向設置,且所述抵接部設置于第一板體的中部,所述透光板的邊緣搭接于所述第一板體遠離所述第二板體的一端。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燈具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搭接板還具有凸起部,所述透光板的邊緣設置于所述凸起部與所述第一板體之間,且所述凸起部與所述透光板抵接。
9.根據權利要求1-8任一項所述的燈具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板體背向所述第一板體的側壁還設置有第三板體,所述第三板體與所述第一板體和所述第二板體均連接以形成第三腔體。
10.根據權利要求1-8任一項所述的燈具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燈具組件具有四個所述邊框,四個所述邊框圍合呈環(huán)狀,每個所述邊框的第二板體的端部均設置有倒角。